沈阳建筑工程纠纷刘政伟律师:沈阳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什么意思?
在初次听到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时不少朋友都会略感茫然,为什么会判定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沈阳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什么意思?这样的疑问不在少数,对此鼎律网特约沈阳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沈阳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什么意思?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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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律网沈阳特约工程纠纷律师简介
刘政伟 律师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
辽宁省政府法律顾问,辽宁省律师,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法律人才库专家、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注于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等法律事务,著有《建筑工程法律实务》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