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说:沈阳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否需要上报?
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那么沈阳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否需要上报?怎么处理?鼎律网特约沈阳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律多年从业经验为您提供法律相关解答。
沈阳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否需要上报?
鼎律网特约沈阳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律师介绍,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由上述文中介绍,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后需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工程质量事故罪相关内容,建议咨询资深的工程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法律相关服务与解答了。当然您也可以通过点击鼎律网在线咨询,会有资深工程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法律相关解答助您解除烦恼。
鼎律网特约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简介
刘政伟 律师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
辽宁省政府法律顾问,辽宁省律师,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法律人才库专家、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注于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等法律事务,著有《建筑工程法律实务》一书。